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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訴訟財產保全的思考與建議_訴訟財產保全險

      時間:2018-12-31 21:03:41 來源:星星閱讀網 本文已影響 星星閱讀網手機站

       ?。壅菰V訟財產保全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信用意識缺乏的情況下,對防止訴爭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毀損或揮霍在其占有下的爭議財產或有關財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現(xiàn)在的財產保全程序在其制度的設計上還不盡合理,有很多亟需完善之處。
       ?。坳P鍵詞]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建議
        為了確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民事訴訟法中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設立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依法做出的生效判決能夠全面地、順利地得到執(zhí)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真正地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現(xiàn)狀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程序可分為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
        1.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將來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依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對訴爭財產采取扣押等保護性措施的總稱。
        (1)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該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財產執(zhí)行問題,因而也就沒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第二,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第三,一般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序。訴訟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財產保全的過程。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立即開始?!睹袷略V訟法》第95條規(guī)定,在財產保全開始執(zhí)行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當事人對于財產保全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2.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在緊急情況下,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擔保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1)適用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是適用于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即在當事人起訴與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之前,主要有以下幾項:第一,必須情況緊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彌補的損害。?第二,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且提供擔保的數(shù)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shù)額。第三,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的過程。與訴訟財產保全相比,訴前財產保全的操作過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幾方面有其特殊性:第一,人民法院只能應利害關系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應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后,均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二、對于完善我國財產保全程序的幾點建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先行的訴訟保全程序暴露出了一些結構性的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影響了該程序的功能的實現(xiàn),亟需我們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其進行完善。
        1.在刑事訴訟法的“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填補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財產保全的法律條款。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司法實踐中,某些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經濟賠償,不等到案件起訴階段,就已經故意把自己的不動產轉移或者變賣掉了。即使法院的判決最終維護被害人的請求,可是面對已經變得“一貧如洗”的犯罪嫌疑人,法院的判決對被害人來說,猶如一紙空文,無法執(zhí)行。
        2.保全對象等方面需要完善
        (1)保全的對象應包括行為。如前面所述,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對象僅限于財產一種。但從其他國家的立法來看,保全的對象一般還包括了對行為的保全。即規(guī)定可以申請責令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來達到保全的目的。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也已有當事人提出了行為保全的申請,有人民法院已經進行了一些嘗試。因此,在保全對象上有必要增加行為保全的內容。
        (2)財產保全的措施應將“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改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其他方法”。這是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范圍過窄,不能滿足現(xiàn)實生活不斷豐富的需要。例如,對于不動產的權屬爭議,查封的方法將會影響其使用價值的發(fā)揮,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此時可以通過通知房產管理部門不予過戶、出租或抵押的方式對其進行財產保全,而這種方式是法律所未規(guī)定的方法。因此該項規(guī)定欠妥。應該用更為寬泛的提法完成列舉式的表達方法。
        我國的財產保全制度,是在總結建國以來的立法、司法實踐,同時借鑒外國的民事保全立法而構筑的科學體系。但我國的保全制度僅有幾十年歷史,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法條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有些問題缺乏具體標準,有的法律未做相應規(guī)定。社會生活的變化和豐富不斷地為其提供得以抽象的土壤,為其理論的完善提供了依據(jù)。故保全、執(zhí)行應當符合立法宗旨,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支利劍,增強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賴性。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3]張衛(wèi)平:《訴訟構架與程序》.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4]季衛(wèi)東:《法律程序的意義》.《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5]齊樹法主編:《民事程序法》.廈門大學出版社 1998年版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圖表、注解、公式等內容請以PDF格式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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